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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解读】
来源:fjzsksw.com 2010-3-26 10:58:11 【字体:小 大】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对于这个法条的理解必须和其他相关法条相结合才能做到准确、全面。法条中规定的请求权人和被请求人只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情形而已,生活像个万花筒,侵权的种类也是丰富多彩的。
  
  本条中的侵权人,是指直接的加害人;被侵权人是指受害人。在一般的侵权情形下,就是有着两种主体围绕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诉讼。但是,值得注意是,并不是每一个受害人都能够提起赔偿请求的。这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行为人的能力问题,如果是一个两三岁的小屁孩作为受害人,他怎么可能提起赔偿诉讼呢?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有他的法定代理人来扮演请求权人的角色。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受害人死亡的情形,此时的直接受害人也是不可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这时,就应当结合本法第18条的相关规定来理解这个条文。即“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的请求权人涉及到两种类型。一种是自然人的近亲属和单位的权利承受人;另一种是非侵权人支付了相关的费用的情况下享有的、对于侵权人的请求权。


  
  当然,侵权法这种规定也并非首创,只能说是对于过去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第七条)和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就有相关的规定。
  
  最后,理解本条要注意的是,本条所称的“侵权人”其实并不恰当,容易引起人的误解。因为在很多的情形下,直接的加害人并不是并请求的对象。比如,小屁孩侵权的情形。因此,不才以为,还是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中的提法比较科学,即“赔偿义务人”。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所谓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直接实施加害行为的人,并不一定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同样,承担侵权责任的人,也并不一定是实施了加害行为的人。
  
  综上,对于本条必须做出扩张的、体系性的解释才能正确理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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